为进一步标准路途交互与通行次序,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实施法令》等法令和法规及《商场监管总局、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瓶车产品准入及职业标准办理的公告》,现就设置我市超支电动车办理过渡期有关事项布告如下:
二、对超支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设置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4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
四、对本《布告》发布前购买的超支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车辆所有人,应于2024年11月30日前,在各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进行存案挂号,悬挂标识牌方可在过渡期内按规则上路途行进。自2024年12月1日起,未进行存案挂号的超支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上路行进的,将依法查扣。过渡期内上路途行进时,应当恪守相关通行规则。违反通行规则的,公安机关交通办理部门将依法查处。
(一)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所有人应当为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驾驭人应当获得相应驾驭资历。骑乘二轮电动车,应当佩带安全头盔。
六、过渡期满后(2027年11月1日起),超支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不得在我市建成区路途行进,不得在我市建成区路途、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上路行进或停放的,法令部门将依法查处。
七、对拒不履行本布告,实施阻止公安、商场监督办理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打乱公共次序等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办理处分法》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责任。
八、工厂厂区、旅行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运用的电动车辆依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则办理。
九、期望广阔市民不要购买、运用不符合车辆挂号条件的电动二轮、三轮、四轮车。
十、本《布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履行期间,国家和河南省对超支电动车办理有新规则的,按新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