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汽车网】车辆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大多数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合同根本条款的弥补或批改,二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好的特别条款,只能是约好由当事人实行特定的职责,而不能将合同的职责指向其他第三人。
特别条款,即特别约好条款,是与合同的根本条款相对而言的。根本条款是法令规定的合同的根本内容;特别条款是在法令规定的根本条款之外,由当事人约好的供认实行特定职责且契合法令规定的条款。
保险合同中的特别条款的法令拘束力并非直接来源于当事人的约好,而是由法令所赋予的。所谓法令拘束力,是以法令的强制性而言的,即法令以其强制力迫使合同当事人必定要依照其相互之间的约好完结必定的行为。保险合同中特别条款的效能应取决于如下要素。一、对保险人革除职责的条款,保险人有必要以清晰、合理的方法向投保人予以阐明,不然该特别条款不发生法令上的约束力;二、特别条款不得与根本条款的内容自相矛盾,不然应视为无效;三、其只能将特定的职责指向合同的当事人,而不得指向其他第三人,不然也应视为无效。(图/文/摄:太平洋汽车网 吴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