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市交通执法支队从即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集中统一开展机动车维修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摸底调查,重点摸排全市汽车4S店以及主要路段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经营场所、经营内容等有关情况和最新动态,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多家机动车维修厂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严肃查处,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市场经营秩序,依法保障机动车维修市场安全。
本期“蒲公英喊你学法”专栏带来的典型案例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案,隐患内容为擅自改变机动车轮毂尺寸、擅自给机动车加装轮眉和尾翼改变车辆外观结构等。经立案调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事实成立,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涉事维修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4月,市交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交警部门抄告,发现厦门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线日在厦门市湖里区依法对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厦门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其已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并取得二类机动车维修备案。
经查明,该公司曾于2023年12月5日对闽Dxxxxx车辆进行改装,更换了该车轮毂,该车原轮毂尺寸为17寸,更换之后的轮毂尺寸为18寸。2023年4月12日对闽D8xxxx车辆进行改装,为该车加装碳纤维轮眉和巴博斯尾翼。
厦门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涉案维修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责令涉案维修企业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做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道路运政) 第206003序号较重情节规定明确,擅自改装机动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起罚点为3万元。
本案中,厦门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擅自对两辆机动车加装轮眉和尾翼、更换轮毂,其行为已构成“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正确,作出的裁量合理适当。
机动车改装的危害性不言而喻,本违法事项在历次的罚款金额下调中均未降低,裁量幅度也是从较重起罚,体现了立法者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的从严打击的导向,在此立法导向下,执法部门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保持持续的高压态势。
本案中,市交通执法支队与辖区公安交警紧密联系,联合发力,有力有序办理了该案,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付出了应有代价,也警示了其他经营者,教育了社会公众,取得了一定的实效:
对执法部门来说,是两部门联合执法凝聚执法合力的生动体现。非法改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及交通运输、公安多部门。非法改装行为人知晓此类行为违法,为逃避监管,往往选择非沿街门店位置,比如隐蔽性较强的工业生产厂房等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执法人员很难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路面检查力量,可以轻松又有效地发现改装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改装行为人进行处罚,并顺藤摸瓜找出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线索,移交给交通执法部门。交通执法部门在公安交警部门移交线索基础上再去涉嫌改装维修店进一步调查取证,有两部门的联合调查(检查)形成执法合力,成效更佳。
本案中,交通执法部门与辖区公安交警通过联合检查、来函复函等形式交流案件办理信息,为最终查清案件事实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对非法改装维修经营者来说,是惩戒,是警示,更是保护。交通执法部门严格办理此类案件,打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改装”行为,是对法律的严格执行,是对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行为的严厉惩戒。对其他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就是一种警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执法部门除了上企业检查,抽查台账,查看维修现场情况以外,也可借助投诉举报热线线索和交警路面改装查处线索顺藤摸瓜广泛收集案件来源,因此经营者只有守法诚信经营才是王道。当然,打击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也是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保护,否则,若发生事故经营者可能面临更重处罚甚至刑事责任追究。
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维修企业主们: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对企业长远经营高度负责的角度,加强对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规、道路运输行业法规规章的学习,合法诚信经营,向“非法改装”行为说不。
在此,也请广大人民群众共同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经营行为,与执法部门一起构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