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稳妥合同由稳妥条款、投保单、稳妥单、批单和特别约好组成。凡触及本稳妥合同的约好,均应选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稳妥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区域)行进的轿车、电车及约好的其他车辆。
第三条本稳妥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稳妥人、稳妥人以外的,因稳妥车辆产生意外事端遭受人身伤亡或产业丢失的稳妥车辆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被稳妥人或其答应的驾驭人员在运用稳妥车辆过程中产生意外事端,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产业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相应的职责,稳妥人担任补偿。
第五条经稳妥人事前书面赞同,被稳妥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形成危害而被提起裁定或许诉讼的,对应由被稳妥人付出的裁定或许诉讼费用和别的的费用,稳妥人担任补偿;补偿的数额在稳妥单载明的职责限额以外另行核算,最高不超越职责限额的30%。
第六条稳妥车辆形成下列人身伤亡或产业丢失,不管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稳妥人均不担任补偿:
第七条以下情况下,不管任何问题导致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补偿相应的职责,稳妥人均不担任补偿:
3、运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相关部分核发的有用操作证;驾驭营业性客车的驾驭人员无国家相关部分核发的有用资格证书。
(九)稳妥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职责稳妥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职责稳妥的其他车辆拖带。
(一)稳妥车辆产生意外事端,致使第三者歇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止的丢失以及其他各种直接丢失;
第十条每次事端的职责限额,由投保人和稳妥人在签定稳妥合同时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不超越1000万元的层次洽谈确认。
第十一条主车与挂车衔接时产生稳妥事端,稳妥人在主车的职责限额内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三条稳妥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阐明投稳妥种的稳妥职责、职责革除、稳妥期限、稳妥费及付出方法、投保人和被稳妥人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