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受人持车辆出卖人交付的伪造交强险保单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交强险赔偿相应的责任--邱某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交强险保单中的保险责任期间为2017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车辆买卖及事故发生均处于该交强险保单的保险责任期间,双方当事人对该交强险保单系伪造的事实均无异议,故财险枣庄分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交强险理赔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肇事车辆交强险保单系伪造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由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勃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档案中案涉车辆交强险保单的保险责任期间为2017年2月2日至2018年2月1日,杨某与刘某买卖案涉车辆的时间为2018年2月5日,此时交警部门存档的交强险保单中的保险责任期间已过期,案涉车辆处于脱保状态。杨某主张已将车辆交强险到期的事实告知刘某,刘某对此不予认可,杨某对其该项主张未提供对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双方在机动车买卖合同中约定杨某向刘某交付的车辆手续中包含保险单,且合同中未注明该保险单已过期。
杨某从事二手车经营,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系由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在交强险已经过期的情况下,双方在买卖车辆时无交接必要,且合同中应注明无保险,而不应注明有保险。案涉车辆由杨某从山东省购买后直接出售给刘某,伪造的交强险保单中承保人为财险枣庄分公司,车辆的来源地与伪造的交强险保单中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经营地点相同。综合以上事实,法院对刘某主张案涉伪造的交强险保单系购车时由杨某提供的事实予以确认。因杨某出售车辆时提供伪造的交强险保单,导致案涉车辆实际未投保交强险,刘某对此不知情,无法履行购买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刘某对案涉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杨某存在过错,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
2、机动车上乘客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的,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鑫诉彭某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彭某业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责任,交通事故是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因违反民事法律和法规或者依照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责任。本案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责任,属于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只要出现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二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本案事故虽然是由于彭某业打开副驾驶的车门造成的,但该车门属于桂RKxxxx号小型轿车的一部分,仍应认定为该车属于事故车辆,彭某业的责任仍应认定属于该保险车辆的责任。而覃某足是投保人黄某旗允许驾驶桂RKxxxx号小型轿车的合法驾驶人,虽然当时该车是靠边停车,但属于临时停车,也应认定为正在使用的车辆,即本案事故是罩某足在使用桂RKxxxx号小型轿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对造成第三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上述保险条款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原判确定彭某业承担60%责任,覃某足承担20%,陈某现承担20%正确,法院予以维持。但彭某业与覃某足对外是一个整体,都代表车方,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此二人承担的责任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赔偿不足部分才由此二人按上述比例分担。而本案的商业险限额是50万元,扣除交强险应当赔偿部分,商业险已足以赔偿,因此,彭某业无须再赔偿。综上所述,彭某业上诉人请求其应承担赔偿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判由于认定上诉人的责任不是事故车辆的责任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法院予以纠正。
3、下车过程中被车门挤压后受伤的受害人不应该认定为车外的“第三者”,而应认定为“车上人员”--郝某英诉公汽公司、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郝某英系在下车过程中,左脚已经踏地,右脚尚未离开车体时,涉案车辆即关闭车门将郝某英右脚夹住,致使发生本案交通事故。该事实有郝某英的陈述、相关就诊资料等在卷作证,公汽公司在二审期间也对该项事实予以认可。至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郝某英是否属于“车上人员”,“车上人员”与“车下人员”的区分应当以是否脱离车体为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一脚尚在车上,并没有完全脱离车体,因此,受害人应当属于“车上人员”,公汽公司主张受害人应属于车下人员即第三者,与事实不符,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保险赔偿对象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涉案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五条明确约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涉案第三者商业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第四条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对于上述条款,公汽公司虽辩称不知晓及财险公司没有以显著方式予以提示告知,但其在涉案相关车辆投保单上均签章认可收到条款全文并完全理解其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且双方多年来签订了大量同类保险合同,公汽公司应当知悉相关合同内容,其应当对其合同的签署行为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涉案车辆保险合同系当事人即公汽公司与财险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守约执行,公汽公司应据此承担对受害人郝某英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财险公司的上诉主张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郝某英的伤害赔偿范围及数额,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依法维持一审的有关认定。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予以改判。
4、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对突发事故的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范围--自动化公司诉高速公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关于高速公路公司是不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问题。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经营管理者,对此路段负有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但该安全管理和保障责任应以合理为其限度。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成彭高速公路在案件中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李某鹏于2018年9月10日在接受新都区交通警察大队询问时陈述“我行驶到成彭高速11km+700m处时,我恍惚觉得有一个轮胎从我车子前面飞过来,我立即踩刹车,然后我就感觉撞到了啥东西”,李某鹏虽并未直接看到轮胎从具体的哪辆车上掉下来,但通过其陈述可知,其遇到轮胎时,轮胎应当是处于运动状态(轮胎掉落后一般会在高速上继续翻滚移动),否则其不可能会感觉轮胎“从车子前面飞过来”。前述事实说明,李某鹏遇到的轮胎系刚掉落不久的可能性较大。
二、本案中,李某鹏所遇车辆轮胎掉落的最终的原因是车辆所有人疏于定期维护检修,且轮胎掉落后一般会在高速上继续翻滚移动,而车辆轮胎的掉落(何时、何地点、以何种方式掉落)以及掉落后轮胎的运行轨迹均是高速公路公司所不能预见和控制的,因此高速公路公司对此情形无法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和避免(甚至将巡查、清扫的频率增加到每小时2次或者更频繁都没办法避免),对于其无法防范和避免的事故,高速公路公司不应被认定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三、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经营者管理者,已经对事发路段进行了每2小时一次的巡查,同时该公司也安排了外包公司每天对路面及时清扫、清障,其已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义务。不能苛求高速公路公司随时巡查、保洁、清障。况且,自动化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本次事故的发生系高速公路公司疏于巡查、保洁、清障导致轮胎长时间停留路面影响通行而造成。
综上,自动化公司请求高速公路公司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高速公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驳回自动化公司对高速公路公司的诉讼请求。
5、工伤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不足部分应由企业承担--张某某诉
法院再审认为,关于投资公司是不是应当承担对应人身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的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驾驶的肇事车辆与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相撞导致张某某受伤,理应由张某和刘某某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相应的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与刘某某均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发生了本案的交通事故,故应由投资公司与卫生管理公司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其中由刘某某承担并转而由卫生管理公司替代承担的部分,一、二审法院判决正确,再审予以维持。
张某某系搭载同事车辆前往公司年会会场,在参加公司年会的途中受伤,故张某某受伤属于工伤,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对于企业投资公司而言,其主要责任在于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请。本案中,由于张某某与张某二者属于同一单位,故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重合,但工伤赔偿是单位职工的一种保险待遇,是为尽快解决赔偿而设,并不当然免除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不足部分仍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应由张某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中予以补足,并因其职务行为进而由其单位投资公司替代承担。张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602609.76元,扣除卫生管理公司承担的201782.93元,工伤保险赔偿的240220元,投资公司已支付的5万元以及保险公司承担的部分,剩余部分由投资公司负担。
关于甲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的问题。再审认为,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相应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作为赔偿前提。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以及车上责任险,均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责任保险区别于其他险种的最大特点在于最终的保护对象并非被保险人,而是受害之第三人。
本案中,肇事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有车上责任险(乘客),涉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且在一审时,甲保险公司明确同意在车上责任险(乘客)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故甲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车上责任险(乘客)限额内予以赔付。张某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的限额是10000元,而张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是70%,故被告甲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内赔付张某某各类损失7000元。
近年来,不少日本民间团体通过种种形式公开侵华日军的罪证,呼吁日本社会正视侵略罪行。日中友好协会就保管了一组珍贵的历史照片,长年在日本各地的历史展览中展出,这些照片记录了包括南京大屠杀在内的大量日军侵华罪证。这是一张在南京大屠杀期间,扬子江岸边拍摄的照片。
极目新闻记者 谢茂12月16日,极目新闻记者从“因为农机买柴油被罚3万元”当事人顾先生处获悉,他对自己所接受的处罚已依法进行申诉。
本文转自【南昌晚报】;近日,有网友在社会化媒体分享视频,吴京为父亲庆80岁大寿,生日宴现场布置得喜庆洋洋。吴京搀扶着父亲步入会场,脸上洋溢着幸福的笑容,三代同框画面十分温馨。吴京曾透露父亲也练习武术,自己小时候因打架逃学被父亲严厉管教,还表示:”幸好有我爸,不然就没有今天的吴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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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16日上午就尹锡悦弹劾案举行首次会议,讨论并决定审理弹劾案的时间表和证据调查程序。针对总统尹锡悦的第二次弹劾动议案14日在国会通过后被提交审理,审理过程最长180天。韩国代理院长文炯培表示,将迅速、公正地对尹锡悦弹劾案作出审判。
据印度新闻媒体报道,12月13日,印度比哈尔邦一名叫库马尔的男教师在上班途中,突然被人持枪绑架。被殴打几个小时后,库马尔被带到一所寺庙中,在胁迫下神情痛苦地完成了与一名女子的结婚仪式。库马尔在仪式完成后设法逃脱并报警,该女子也对库马尔提起诉讼。报道称,绑架库马尔的是女子的亲戚。
陕西省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职公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同意,现将以下拟任职人选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彭世忠,男,汉族,1970年11月生,省委党校大学,党员,现任宝鸡市凤翔区委副书记、区长,拟进一步使用。
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近日,沧州市新华区沧州站附近一条街道店铺统一安装“黑底白字”招牌被吐槽。12月16日,极目新闻记者从当地多名商户处了解到,遭吐槽的“黑底白字”招牌于上周五晚连夜拆除,目前当地正准备安装新招牌,颜色可以选择。
前段时间离婚综艺《再见爱人4》一开播就引发全网讨论,热度居高不下。而很久没有露面的张泉灵也因这档节目冲上了热搜,火了,让网友感慨不愧是央视主持人。
其实早在多年前年,“玻璃大王”曹德旺就曾预言:“房地产将成为有钱人击鼓传花的游戏”,房子就是钢筋混凝土,是不会保值的?
薄晚轻阴阁雨,烟深远岸,烟花巷陌,烟花伴侣,几度逢迎,几度伤羁旅…… 所发内容供学习之用,内容的有效性请读者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