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车身险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新增添的设备损失险、救助特约条款等。
汽车车身险的附加险包括: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火灾、爆炸、新增添的设备损失险、救助特约条款等。未投保汽车车身险的,不得投保上述相应的附加险。所投保的附加险必须在保单上列明。
(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指保险车辆全车(含投保的挂车)在停放中被他人偷走,或在停放和行驶中被劫走或被夺走,下落不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独立的刑事侦察部门立案并出具书面证明。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保险车辆被他人诈骗或被保险人因违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国家机关罚没、扣押期间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无论公安部门是否出具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的书面证明,只要是被保险人与他人因民事或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5)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指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无论任何人驾驶该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的人员受伤或死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
(6)被保险人及其共同生活的亲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三)保险金额
上述内容规定了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最高不允许超出实际价值。
(1)被保险人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h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h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登报声明;
登报声明:指被保险人在通知保险人后,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载其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的声明。
(2)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汽车行驶证、汽车登记证书、汽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示的盗抢立案证明。
(3)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汽车行驶证、汽车登记证书、汽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保险车辆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
(4)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示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处理方法的规定: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保险人尚未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按本附加险有关赔偿的保险责任进行赔偿;保险人已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做好该车的善后工作。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可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
(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玻璃破碎,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④选择进口风挡玻璃投保的,按进口风挡玻璃的价格予以赔偿。选择国产风挡玻璃投保的,按国产风挡玻璃的价格予以赔偿;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因发生基本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车辆停驶,保险人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部分损失的,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竣工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60天。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1)投保本附加险时,由保险双方在保险单上约定日赔偿金额和赔偿天数。约定赔偿天数最高为60天。
(3)在保险期限内,每次赔偿后要冲减约定的赔偿天数,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达到约定赔偿天数时,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4)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无论赔偿天数一次或多次累计是不是达到约定天数,本附加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如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限到期时,保险车辆尚未修复完毕,保险人在约定的赔偿天数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1)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出现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出现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①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①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1)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投保了本保险的汽车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生基本险条款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1)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附属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如在保险车辆上加装制冷、加氧设备、清洁燃料设备、CD及电视录像设施、检测设备、真皮或电动座椅、电动升降器、防盗设备、GPS等。
(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新增添设备单独损毁,如被盗窃、丢失、故障、老化、被破坏等,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实际价值:指在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市场行情报价,保险金额在实际价值内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5)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未列明的新增加设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以下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②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③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L为限)、充电;
(1)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限内仅发生过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第2条的赔款的,续保时,不影响本特约条款以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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