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基本险、通用条款、附加险(注:本基本险的附加险由选择使用本基本险的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和释义四个部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本公司依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δ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除非本保险条款另有规定,通用条款的规定及释义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相应的责任,本公司对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事故责任免赔率Ⅰ: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二)事故责任免赔率Ⅱ: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3%。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赔偿范Χ、项目和标准及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问题造成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事故责任免赔率Ⅰ: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没办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事故责任免赔率Ⅱ: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8%;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5%;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3%;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0%。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没办法找到第三者的,实行3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问题造成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在使用的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Χ内代λ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应当向本企业来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发生的保险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以自行协商方式处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金额有权重新核定,并有权对其中无法核实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七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本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Σ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批改、增加保险费手续。被保险人δ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Σ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一定要符合法律和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根据本公司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对应的整改措施。被保险人δ履行其对保险车辆安全应尽的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的方法,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48小时内)通知本公司,积极协助本公司做查勘或事故调查。否则,对被保险人δ及时采取施救或保护的方法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或δ及时通知、δ积极努力配合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做到合理查勘或事故调查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交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书面材料。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α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δ提供相关材料,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或者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依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其余部分退还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