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5月21日讯 昨天,山东省交警总队公布消息称,从现在开始,山东省将集中一年时间,在全省开展以老年代步车为代表的代步车突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其中,驾驶老年代步车上路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此类车,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当前,我省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四轮车(以下简称代步车)非法生产、销售、上路行驶等问题,扰乱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此次整治,各级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将组织专门力量,深入摸底排查代步车生产、拼组装、销售、营运、上路行驶等各环节的详细情况,并逐一登记建档,并从生产、销售、上路环节做全面整治。禁止非法生产,停止非法销售。
我省还要求,各地要成立代步车专项治理联合办公室,从宣传教育、源头排查、政策研究、依法治理等方面有序平稳推进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也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每月13日、28日前报送省交安委办公室,省交安委办公室将每半月通报一次情况。 (山东商报记者朱彩玲通讯员魏立娟)
昨天,山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联合发布了“致‘老年代步车’驾驶人的一封信”,郑重提示:目前,市场销售的“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牌证,不准上路行驶。因“老年代步车”不能申领号牌,所以不能购买交强险及其他机动车商业险,若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山东商报记者朱彩玲)
昨日,本报记者正常采访发现,对于山东省将禁止老年代步车挂牌、上路,市民褒贬不一,机动车驾驶员认为老年代步车影响交通安全,应坚决予以禁行,而代步车驾驶员则坚称禁行代步车将会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车辆销售商虽准备制定应对对策,却认为禁行政策短时难以展开。“这个做法绝对正确,早就应该这么办了,很多老年代步车简直就是安全风险隐患,尽早处理也是对大多数市民安全负责。”昨天上午,在天桥南头,听说老年代步车将被禁止上路行驶,市民周大哥感慨地说。
刘大爷是老年代步车的“忠实粉丝”,听说要禁行老年代步车,刘大爷承认老年代步车安全性的确不高,造成了不少安全事故,但他坚决反对一次性禁行所有车辆。“应区分对待,可禁止年轻人驾驶这种车辆上路,对我们这种需要代步车辆的老年人,政府部门不应采取强制政策。”
根据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此次整治的重点为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以及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四轮车。这些被叫停的车辆有哪些?交警部门表示,凡未申报国家工信部汽车产品公告,不符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法规要求,不能办理牌证的车辆均不准上路行驶。
据了解,目前老年代步车多为三轮或四轮电动车或燃油机车,在四轮电动车中,合乎条件能挂牌的仅有一些新能源汽车,如奇瑞、比亚迪等,数量很少,而绝大多数标注“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的电动三轮和四轮车均属此次整治、叫停的范围。
按省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要求,经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对无资质非法生产、拼组装、改装代步车的企业、作坊、窝点及倒卖合格证等手续的,集中行动,联合执法,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非法产品,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等措施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对辖区机动车、电动车销售店做全面清查,对具有超出营业范围、经营不合格产品、销售未经国家批准认证许可生产的机动车、无证照经营、非法改装以及采用虚假宣传手段欺骗消费者购买的销售商责令停止销售,分别依法处罚,督促销售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杜绝代步车继续流入市场。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开展联合行动,集中清理整治代步车非法上路、非法运营、非法占路等问题。对驾驶代步车等车辆上路行驶的,按机动车无牌上路先予查扣,要求当事人出具车辆相关手续,经有关部门鉴定后依据情况分类处理。
虽不能上牌照,但“老年代步车”、城市观光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按规定,未申领号牌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反法律行为,按法律规定对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将予以扣留车辆并处以200元罚款;无证驾驶此类车辆,将视情节轻重处以200至2000元罚款,直至拘留处罚。
经有关部门鉴定后依据情况分类处理:一是,凡购买汽车,车辆所有人为逃避税收、管理,向厂家购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以代步车名义,未悬挂车辆号牌的,按《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规定,以机动车未悬挂号牌依法扣留机动车,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是,凡无《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属于组装、拼装、报废代步车的,按《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规定,以驾驶拼装、报废车依法扣留驾驶证,收缴车辆,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是,凡有《场(厂)内专用机动车合格证》、且车辆属于代步车上道路行驶的,告知此类车辆的技术标准要求远低于机动车,只适合在场(厂)内以及其他封闭区域运行,不具备上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条件,及此类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严重危害,责令其不得继续上道路行驶,否则将依法处罚。山东商报记者朱彩玲